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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2023试行)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23-09-12浏览次数:10

  

湖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2023年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素质要求: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履行高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的能力,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

(二)服务期限:服务年限为 8 年。

(三)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其学历、年龄、服务期限等要求可适当放宽。二、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和待遇标准

(一)杰出人才

引进对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海外知名高校终身教授职位获得者及相当层次的杰出人才。

引进待遇:

1.年薪:面议

2.安家费:200-300 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与科研平台建设配套经费:面议

4.学校安排其配偶工作。

5.团队成员待遇面议。

(二)领军人才

引进对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四 个一批”人才、国家“四青”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 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四大文学奖获得者、 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 引进待遇:

1.年薪:面议

2.安家费:150-200 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与科研平台建设配套经费:面议

4.学校安排其配偶工作。

5.团队成员待遇面议。

 三、专任教师引进待遇标准

(一)专任教师

引进对象:已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海内外优秀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 40 岁,博士后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副教授、教授年 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

引进待遇: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前期已获得的奖项、主持的项目或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等,对其科研、教育教学能力综合评判,确定岗位类别,给予相应待遇。

1.人才引进费及发放方


 

1)安家费:安家费中的 10 万元,必须在进校五年内获批 一项国家级青年基金及以上级别项目,才予以发放;否则,不予 以发放。安家费中剩余部分,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 30%, 在一年试用期满后发放 70%。

2)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资助。

 2.其他待遇

1)ABCD 类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安家费增加 10 万元。

2)ABCD 类博士为紧缺专业人才,安家费增加 10 万元, 在校服务年限延长 2 年。

3)同时满足上述(1)(2)两项者,对应待遇叠加计算。 3.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 6000 元/年,博士享受特殊津贴 3600 元/ 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就高执行一项。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 学校新政策执行。

4.工资待遇

博士研究生被学校聘用后,如为新入职教师则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照讲师一级(专技八级)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前三年按副教授三级(专技七级)岗位标准执行。如为调动入校人员,则在进校当年按调动前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工资待遇,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级岗位(最高可聘到专技三级岗位)。

5.配偶安置

(1)通过随调或专项招聘的形式,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其配 偶工作。

①A、B、C 类博士。其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 龄不超过 40 周岁;或博士后的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或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其配偶具有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②紧缺专业的 D 类博士(紧缺专业名单见附件)。其配偶具 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或博士后的配 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或具有 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其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③全职来校工作的省级及以上政府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其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 超过 50 周岁的。

2)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学位,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安排工 作,相关待遇参照《湖北师范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湖 师发[2021]27 号)执行。 ①A、B、C 类和紧缺专业 D 类博士的配偶不符合签订聘用合同条件的。 ②非紧缺专业的 D 类博士。 ③E 类博士。

3)按上述(1)款安置配偶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年限 延长 5 年;按上述第(2)款以劳务派遣 C 岗用工形式安置配偶 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年限延长 2 年。

6.学校协助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

7.其他情况 (1)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 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2)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年薪 制,采用合同管理,待遇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3)因学校建设急需引进的其他特殊优秀人才,安家费和 科研启动费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二)专任教师

引进对象:因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教授或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专任教师。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年龄 原则上不超过 40 岁;本科、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0 岁。

引进待遇:

1.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 6000 元/年,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 新政策执行。

2.工资待遇 教授、副高人员进校当年按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工资 待遇,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工资 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 级岗位(最高可聘到专技三级岗位)。

3.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需通过学校副教授职称评审, 引进入校三年内未通过的,予以解聘。教授需要重新参加教授职 称评审,引进入校三年内未通过的,岗位等级降为专技七级。 (三)中学特聘教师 引进对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学正高职称教师。 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引进待遇: 1.人才引进费中学特聘教师人才引进安家费 50 万元,其中 10 万元须在进 校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后再予以发放;否 则,不予以发放。安家费中剩余部分,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 放 30%,在一年试用期满后发放 70%。 2.工资待遇 具有正高职称的,可聘用到教授四级岗位。业绩突出的,可 视同博士按学校统一规定予以低职高聘。

3.配偶安置

1)其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且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的,学校可通过随调或专项招聘的形式, 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其配偶工作。

2)其配偶不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按劳务派遣用工 形式安排工作,相关待遇参照《湖北师范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办法》(湖师发[2021]27 号)执行。

 四、专任教师

引进条件(一) A 类(同时符合下列①②③④四项条件中的两项者) ①在相关专业顶级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 生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3 篇,其中被《新华文摘》《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2 篇;或人文社科类博士 研究生在 SSCI 期刊发表论文 3 篇,其中 S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 至少 2 篇;理科、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4 篇(其 中 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2 篇),或在 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 3 篇。 ②主持 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非一年期项目)或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层次项目,或主持 2 项教育部人文 社科类项目,或主持 1 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及 1 项全国教育 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级),或主持 3 项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或主持 3 项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 1 项省级杰出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③全职来校工作的省级及以上政府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如:湖北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青年拔尖人 才等人才计划入选者或者其他同层次水平人才)。 ④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 名前五)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 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个人 排名前十)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 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 优秀等次(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 国专利奖金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个人排名前四)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 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文华奖单项奖获得者;中国出版 政府奖个人获得者;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美术作品展览金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中国音乐金钟奖金 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书法兰亭奖金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 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获得者;中国广 播影视大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个人获得者;省(部)级自 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 一)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 得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 (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湖北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二)B 类(符合 A 类博士①②③④四项条件中的一项者) (三)C 类(符合下列①②两项条件中的一项者) ①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其中至少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AMI 综合评价报告》认 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3 篇;或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SCI 期 刊发表论文 2 篇,其中 SSCI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 或在 SSCI 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3 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3 篇(其中在 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 或二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2 篇),或在 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3 篇(其中在 SCI 二 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或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其中 在 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 ②主持 1 项国家级基金青年项目,或主持 1 项教育部人文科类项目,或主持 1 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级),或 主持 2 项省部级基金项目。 (四) D 类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2篇或 在 SSCI 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 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AMI 综合评价报告》认定的权威期刊 发表论文 1 篇;理科、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 期刊发表论文 2 篇(其中在 SCI 二区期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或在 SCI 期刊一 区发表论文 1 篇。 (五) E 类 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含导师一作)或在 SSCI 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在 SCI 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理科、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 期刊发表 论文 1 篇。 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国内博士研 究生或者世界级一流专业院校博士研究生或者泰晤士、 U.S.News、ARWU、QS 等四大世界排名前 500 名的国(境)外高 校博士研究生。 (六) F 类 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外国语学院在泰晤士、 U.S.News、ARWU、QS 等四大世界排名 500 名以后高校的博士研 究生,其本科、硕士研究生期间专业一致,且所学专业与学校紧 — 12 — 缺专业密切对应,发表与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者产出与专业相 关的实践成果,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必须累计在国(境)外脱 产学习 12 个月以上。

说明:

1.以上博士人才的论文、奖项和项目须为近五年成果。其中 论文如未做特殊规定则必须为本人独著或第一排名作者或唯一 通讯作者。

2.被 SCI、SSCI 收录的论文,以发表当年中科院信息情报研 究所发布的《SCI 期刊分区目录表》和《SSCI 期刊分区目录表》 大类分区(一级学科)为准。被 A&HCI 源刊(CD 版)收录的论 文按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未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 文摘》全文转载,或未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AMI 综合评价 报告》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计算。人文社科类 CSSCI 源刊、SCI 期刊和 SSCI 期刊论文经科学研究发展院认定后,可按同级别进 行相互替换使用。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 (CCF-A 类)视同 SCI 二区期刊认定。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按省部级项目计算。

 4.相关专业顶级期刊指 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 会科学》正刊。

五、附则

1.本文件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具体条款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紧缺专业名单课程与教学论、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前教育学、教育学原理、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语言文学、美术学、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基础数学、光学工程、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系统结构、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