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发[2019]77号)以及《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学〔2023〕26 号文)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专业按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院学士学位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为:
主 席:唐兴军
委 员:程焰 杨金平 彭舟 王振钰 张畅 马素梅 杨灿 陈智会
秘 书:郭琼花 郑小蓉
第五条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二)组织本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汇报本院初评结果,申报本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三)研究处理本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四)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三)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153学分;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不及格补考通过后,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高于2.95.
(四)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及格;
(五)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教育实习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
(六)不违反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2次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不及格补考通过后,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低于2.95且补考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达2门及以上;
(四)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五章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严格按照“湖师学〔2023〕26 号文”实施。
第六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 院学士学位委员会根据《湖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院系,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由校学士学位委员会颁发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章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职责第3款规定,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校学士学位委员会主席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校学士学位委员会主席将给予纠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严重违纪的,将取消学士学位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